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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德
“四德”最初是对宫廷妇女的四种必备的修养——德行(德)、言辞(言)、容貌(容)、技艺(功)的培训和修养,包括了传统“妇学”四项教育内容,所以儒家称作“四教”,又叫“四行”。本起源于宫廷妇女教育,属于“阴礼”(妇女遵守的礼仪)、“阴职”(妇女担负的职责),不久扩展到上层家庭对承担妇女角色的修养。女孩十岁,就在家里接受女师教育——教给“婉娩听从”(德、言、容,柔顺听话),执麻橐(纺搓麻线,古代衣服多以麻、葛、丝为原料),治丝茧、织布制衣,学习准备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(功,纺织、缝纫、备饭食酒浆等)。出嫁之前三个月,宗族请女师对女子培训,“教以妇德、妇言、妇容、妇功”;培训完成之后,还要举行祭祀仪式,以成“妇顺”。可见,“四德”是为“三从”道德服务的。“四德”后来泛化为对所有妇女的要求。按照郑玄的解释是:“妇德谓贞顺,妇言谓辞令,妇容谓婉娩,妇功谓丝橐。”后代一直不断在做出新的解释。
妇德
“妇德”是女教妇学中最重要的一项,郑玄所说的“贞顺”是妇德的核心。“贞”是坚守节操,守身如玉,对丈夫忠诚不贰;“顺”就是《礼记》中说的“婉娩听从”,对公婆、丈夫甚至对家族所有人谦恭有礼。汉代女教家班昭在《女戒》具体指出:“妇德不必才明绝异”(意思是不必具备特异才能,这是明代“女子无才便是德”流行语的最初依据),做到“清闲贞静,守节整齐,行己有耻,动静有法”,就是具备了妇德。班昭更注重妇女品行的修养,到了清末,以兰鼎元《女学》为代表的女教书中,“妇德”标准更加具体繁细,对妇女在不同情境、不同角色中都有详细的规范:身为妻妇,事夫、事舅姑(公婆)要恭顺柔和,身为正妻,还要“去妒”,帮丈夫纳妾;身为母亲,要会“教子”,为继母要“慈爱前子”;与家庭成员相处,要“和叔妹(小叔、小姑)”、“睦娣姒(妯娌)”。家境贫寒要能“安贫”,富贵还需“恭俭”。还要“敬身”、“重义”、“守节”、“复仇”……具备一系列美德。
妇言
礼教对妇女的言辞方面的规定,最初是出于害怕“利口覆家邦”(能言善辩的女人会颠覆国家),《诗经?大雅》中骂周幽王后褒姒“妇有长舌,唯厉之阶”(长舌妇是亡国祸首)。然而言语(说话)也是一种必备的修养和技巧。郑玄对“妇言”的解释是“辞令”,也就是善于应对,说话得体的意思。班昭认为“妇言”不必伶牙俐齿、能言善辩,只要说话时考虑言辞是否恰当,不恶言伤人,不抢话、不多言,不使人讨厌就行了。大家族最恨妇女之间言辞挑拨离间家庭成员不和,多嘴多舌、说话喋喋不休的妇女要受到惩罚,构成“七出”之一条。蓝鼎元《女学》对“妇言”做了具体的正面引导,说“妇言不贵多,而贵当(恰当)”,各种场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辞,如勉励丈夫、教训孩子、委婉劝谏、明志守礼、表现贤智、免于灾祸……都需要运用恰当的言辞来达到预期目的。所以,“妇言”又需要智慧和知识修养。
妇容
儒家对妇女的容貌修饰有特殊的标准,孔子主张重德轻色,要丈夫对妻子“贤贤易色”,就是看中妻妇的品德代替重视美色;而对妇女容仪的要求是重质朴去修饰,而“冶容”近乎“诲淫”(刻意修饰打扮等于引诱男人性情之欲)。郑玄对妇容的解释是“婉娩”,就是温顺柔和的神态表情。班昭认为妇容不是指颜色美丽,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“盥浣尘秽,服饰鲜洁,沐浴以时,身不垢辱,是为妇容”——也就是做到勤于洒扫,服饰整洁、按时沐浴、讲究卫生就符合妇容标准了。蓝鼎元对妇容的要求侧重不同场合的实用性,“妇容,贵端庄敬一,婉娩因时”,又细分为“事亲”、“敬夫”之容要柔顺恭敬,有妊(怀孕)之容要端庄,居丧之容要悲哀有节,避乱之容要镇定自若,不失容度,必要时需义无返顾死烈殉节等等具体规
妇功
妇学四德中的“妇功”就是指妇女从事的劳动与工作。性别分工是男主外事,女主内事,所以“妇功”几千年的标准没有大变化——维持生活衣食之需的采桑养蚕、纺绩织作,务中馈、备酒浆;还要奉养公婆、丈夫,生养孩子,招待宾客;另有重要的工作准备祭祀的用品和协助祭祀等。班昭认为,“妇功,不必工巧过人”,“专心纺绩,不好戏笑;洁齐酒食,以奉宾客,是谓妇功”。但是从家庭需要出发,巧媳妇历来受到赞誉,“懒”和“笨”的妇女是受谴责和嘲弄的对象。蓝鼎元还分出先后顺序和目的,说“妇功,先蚕织,次中馈;为奉养,为祭祀——各执其劳而终之以学问……”事实上,妇女承担的妇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续的重要保证,也是历代国家赋税收入的重要来源,古有“一夫不耕天下为之饥,一妇不织天下为之寒”的成语,班固在《汉书?食货志》指出妇女昼作夜集,每月相当于45个劳动日,比男人要辛苦。
5、七出之条的定义源流
“七出”一词起于汉代,至今可见的最早文献是汉代的《大戴礼记?本命》,称为“七去”、“七弃”。谓“妇有‘七去’:不顺父母(此指公婆),去;无子,去;淫,去;妒,去;有恶疾,去;多言,去;窃盗,去。”并解释不顺父母因其逆德,无子为其绝后,淫为其乱族,妒为其乱家,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(备祭祀供品),口多言为其离亲,窃盗为其反义。然而,出妻现象早已有之,先秦妇女出嫁和被休同时称“归”,被休也叫“大归”,被出的妇女叫“弃妇”。汉代提出“七出”与“五不娶”(**之家、逆德之家、上代有受刑的、患恶疾的人家的女儿和没有母亲的长女)有关。这样就把住婚姻的两道关口。唐代将“七出”规条入律,当出不出和随便弃妻都将受律法干预;并将七出顺序改变为“无子、淫佚、不事舅姑(公婆)、口舌、盗窃、妒忌、恶疾”。清律改为:“无子、不事舅姑、淫僻、嫉妒、恶疾、多言舌、盗窃”;而对犯淫僻的妇女没有“三不去”的权变。“七出”次序的变化反映不同时代对妇女要求的标准不同。
不顺父母
父权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维护父家长的尊严和利益,娶媳妇事奉孝顺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。孟子说过“娶妻为养”,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。顺、孝、事的理想标准如《礼记?内则》所要求的,“妇事舅姑如事父母”,鸡叫头遍,媳妇起床梳洗到公婆处请安,奉水盥漱,侍侯用饭,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。媳妇必须唯公婆之命是从,“三从”中的“从夫”,实际“夫”需以父母之命是听;“四德”中的每条都与事奉孝顺公婆的修养有关。不顺公婆的媳妇,起到扰乱家庭尊卑秩序、破坏和谐的作用,是违背孝德妇道,也是妻妇最严重的错误。因此,在尊崇孝德的汉代创造“七出“之条时把“不顺父母”放在首条。许多因不孝顺休妻的例子看来很不近情理,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骂以条狗,就被丈夫认为不孝顺休弃,姜诗还被誉为孝子。是否顺公婆,更多是主观感受,一些公婆借口不孝强迫儿子休妻,造成像《孔雀东南飞》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。
无子
“七出”之条中,该条对被休妇女而言,最是无辜。父权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“上以事宗庙,下以继后世”;孟子说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。娶妻就是为了生育后代;而按照父系传承的世系原则,只有儿子才算延续香火的后代。因此,妇女不得不担起“无子”的“罪名”。依制只能娶一个妻子,所以需休弃无子之妻,再娶新妻以生子。曹植《弃妇诗》写道:“无子当归宁(被休)……有子月经天,无子若流星;天月相终始,流星没无精。”是说无子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短暂;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在夫家站住脚。可见汉代因无子休妻的普遍存在。后代越来越重视“无子”在“七出”中的位置,开放如唐朝,唐律中把“无子”置于首位,这一直延续到明清。不过,后来流行无子的正妻为丈夫纳妾,妾生子可视为己生,免于被出;若无子且妒,只有被休。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(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,出身高贵,品貌超群,《诗经.卫风.硕人》就是赞扬她而作,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,《诗经?邶风?日月》旧说如是)下至民间(如曹植《弃妇诗》所咏)不可胜数。
淫
“淫”这里是指妇女有放纵**的行为, ca88亚洲城网页版“僻”是行为邪僻不正,淫僻被认为是妇女道德品行最大恶德。(儒家在性行为、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)该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守贞操,不得与家族内外男子有染,以保持家族稳定和血统纯正(《大戴礼记?本命》“为其乱族也”)。对已婚妇女来说,被认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过错,“万恶淫为首”。宋代以后重视“处女贞”(守贞操的未婚女子 羽博官网,民间俗称“黄花闺女”),有新婚夜“验红”的习俗(用白绢检验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,有血即是贞洁处女,无血,就断定犯淫即刻休弃)。唐律令把“淫佚”提到第二条;清律列在第三条,但又规定犯“七出”之条中,惟独对犯“淫佚”条不执行“三不去”(详见第23档案)的权变规定而格休勿论。家族在对犯**女处罚上起重要作用,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“妇与人私,断令改嫁;其夫不嫁,革饼逐出,生子不得名登团拜;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,俱不得与;不得派行称呼”。妇女犯淫除休弃外,更有施行“沉塘”(沉”(将犯**女绑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,湖南等地习俗)等严厉惩罚。宫廷惩罚**的妇女有“幽闭”(是处罚淫行的酷刑即《尚书?吕刑》“宫辟疑赦”之宫刑,男子割势,女子毁坏生殖器,仅次于死刑)。至于小说、戏剧中如《水浒》对犯淫的妻妇嫂非休即杀在后代影响深远。
恶疾
“恶疾”,《大戴礼记?本命》认为是“不可与共粢盛(备祭祀供品)”,东汉何休认为“恶疾弃,不可事宗庙也。”何休把喑、聋、盲、疠、秃、跛、佝都归入恶疾,未免太泛,除了“疠”传染性强难以治愈,其他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。东汉许慎《说文解字》:“疠,恶疾也。”“疠”通“癞”,就是麻疯病,传染性强,患者遍身烂灼,毛发凋零,指节自解,为不治之症。妇女患此恶疾除不许参与祭祀外,也影响生活、生育,不能承担伦理责任,自然被父权制家庭休弃。后来,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,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,因患有羊角疯,被丈夫以“七出”中的“恶疾”条休弃;岳氏回娘家养病,渐渐康复,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;岳氏看复婚无望,又不愿改嫁,就投井自杀了。(事见李塨《恕谷后集》卷7,《可母岳墓碣铭》)
妒忌
“妒忌”(“嫉妒”)出妻,是要惩罚那些对丈夫多纳妾不满、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。认为嫉妒有背“妇德”中的柔顺之德、贤惠之道,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娶、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。《说文解字》对“妒”解释为“妇妒夫”,相应还有“媢”字是“夫妒妇”,说明当时妇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况,引起丈夫嫉妒情况比较多;后来人们更习见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嫉妒了。先秦时代,上层妇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,《左传》记载晋国叔向的母亲羊叔姬(嫡妻)嫉妒叔虎的母亲(妾)长得漂亮,不让丈夫多接近她,怕妾生下儿子威胁叔向的地位,她不但未被休,《左传》还称赞她聪明。到了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,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,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,不去此妇,家不宁、不清,福不生,事不成。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唐朝,上层妇女中嫉妒制夫的现象还非常普遍,直到理学占统治地位的明清时代,妇女嫉妒减少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的多了起来。
多口舌
“四德”对“妇言”的要求,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,“言不贵多而贵当”。父权制家庭忌讳妻妇多言,主要因为怕外来的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,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,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。如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,其兄每日耕田,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,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,说:“有叔如此,不如无有!”被丈夫休弃,赶回娘家。东汉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。在妯娌间搬弄是非、制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现。后代连篇累牍的女教书中,普遍认为妇女多言是违背妇道,不贤、疯癫,难为夫家所容。清代唐彪《妇女必读书》中说:“妇人贤不贤,全在声音高低、语言多寡中分:声低言寡者贤,声高言多者不贤也。”《清平山堂话本?“快嘴”李翠莲记》就是写一个聪明敏锐,性情直率,不受礼法约束,说话无忌,出口成章的李翠莲,到婆家不为所容,而遭休弃,也不为自家哥嫂接纳,终于出家为尼。
盗窃
把妻妇“窃盗”(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,而是家内)作为“七出”之一条,一方面反映妇女没有独立财产权,更反映出父权制家庭(族)为维护父权—夫权家族的财产利益而对妇女进行控制。《礼记?内则》规定:“子妇无私货、无私畜、无私器。”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,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“私假(借)”、“私与(给)”,不然就构成“窃盗”,这被认为“吃里扒外”。所以,把妻妇窃盗的罪名定为“反义”,即违反常情常理。在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中,男家为内,女家为外。《韩非子?说林》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她母教导——婚姻不可靠,被丈夫遗弃很普遍,应该自己积攒财物,到婆家后照乃母话行事被发现,“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”。后代大家族家法规定妻妇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财物据为小家所有,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如纺线必须集体进行,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,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,严格防止窃盗私藏归小家庭。
二、古代离婚
1、“七出”由理入法
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是周代建立起来的。在西周甚至春秋战国时期,父权制家庭不是特别稳固的,如《周易》中有妻子离家出走,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、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,于是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。先秦还没有“七出”具体规条,妇女虽有犯七出规条者,不一定被休,然丈夫遗弃妻子也可以不受限制。汉代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的需要规定了“七出”、“五不娶”、“三不去”的条文,只是在家庭(族)礼教范围内实行,到了唐代,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进入法律范畴,《唐令》:“诸弃妻需有‘七出’之状:一无子,二淫佚,三不事舅姑,四口舌,五盗窃,六嫉妒,七恶疾。皆夫手书弃之……虽犯七出有三不去。三不去者,谓一经持舅姑之丧,二娶时贱后贵,三有所受无所归。”此外,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还增加了“义绝”条款(见下小节)。法律又规定,妻子没有七出和义绝的情况而出妻的,要受到惩罚。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,基本沿袭唐律。
2、“义绝”与“和离”
“义绝”与“和离”,同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方式。“义绝”一词最早见于汉代《白虎通?嫁娶》。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妻,妻不能离夫,但是丈夫“悖逆人伦,杀妻父母,废绝纲纪,乱之大者也;义绝,乃得去也。”妻子可以与杀死岳父母的丈夫脱离关系,因为他破坏了“夫妻义合”的原则,妻子离开他是正当的。“义绝”作为强制离婚的法律规定始于唐代,且不再限于夫杀妻之父母,而是包括夫或妻对对方的父母、祖父母、兄弟、外祖父母等的侵犯(殴打、詈骂和伤害)。唐宋通行的七种“义绝”条件有2条针对丈夫,1条夫妻共用,4条针对妻子,其中有“妻子欲害夫”即“义绝”的条款。法律还规定,若犯义绝不离的,“合得一年徒罪”。元明清义绝据时变更内容。
“和离”始见于唐代《唐律?户婚》,在“诸犯义绝者离之”条后规定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(问罪)。”和离需由丈夫签“放妻书”。后代循唐例,也称“和离”为“两愿离婚”,并为近代法律沿用。
3、古代离婚举例
1.汉代休妻,多因婆婆。汉代推崇孝母,婆婆不喜欢的媳妇常被丈夫休弃。东汉时广汉人庞盛的女儿嫁给本郡人姜诗为妻,姜母喜欢喝长江的水,儿媳到江边汲水,家距长江六、七里路。一次,庞女取水,正遇到大风,未能及时赶回家,婆婆口渴,抱怨媳妇不孝,姜诗大怒,就把妻子休掉了。庞女被休后没回娘家,而是住在邻居家,昼夜纺绩,换来美味,请邻母送给婆婆,说是邻母的心意。时间一长,邻母瞒不住了,以实情相告,婆婆惭愧不已,把媳妇接回家。(《后汉书?列女传》)
同时期的庐江小吏焦仲卿与妻子刘兰芝却是一场悲剧:焦、刘本是一对恩爱夫妻,兰芝德才貌无可挑剔,但婆婆就是不喜欢这个媳妇,硬逼儿子休妻,二人殉情而死。(《玉台新咏?古诗为焦仲卿妻而作》,即《孔雀东南飞》)
2.唐代官判与民间放妻:官判与和离。唐代在离婚方面“七出”、“义绝”、“和离”并存,法律和官府干预甚多。白居易判离婚案多宗,其中有农夫出妻案:一农夫在田间耕种,妻子送饭的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,就把饭菜给父亲吃了,丈夫等得饥饿,非常恼火,执意休妻,妻子不伏,告到官府。白居易判决说:按照坤德妻应顺夫,报答父恩根于天性;应该把饭先给父亲吃而丈夫在其后,尽管夫盼妻子送饭,但孝亲重于事夫……终于不予判离。(《白居易集》卷六)
唐代民间和离可以从“敦煌文书”中的“放妻书”得知信息,“放妻书”内容多有夫妻结合和分手都是前世因缘,好合好散,丈夫放妻竟有“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蝉鬓,美裙娥眉,巧逞窈窕之姿,选聘高官之主,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;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……”这样通达诙谐之语。
3.清代出妻家族干预:清代施闰章在“施氏家风述略”中记载,一贫家妇女犯了“淫僻”条,族长命令丈夫休妻,还鞭责丈夫制妻不严;那人不服,族长请施闰章父亲给他讲礼法,要他主动受杖出妻,还把出(卖)妻收入存放在族长处;过些时日,那人怒气渐平,族长才把钱归还与他。
三、历朝钳制妇女的手段
1、女教
传统“女教”从汉代到清末延续2千年。教育对象包括上至宫廷后妃,下至平民妇女;针对不同身份——女儿、妻妇、母亲,对她们的道德、言行、举止反复教导训戒。其作者有男性君王、宰辅、儒学大师、道学家和身为家长的父兄,也有身为女性的宫廷后妃、女师和为人之母的知识妇女。书中有用人物故事(如西汉刘向《古列女传》列举周室三母、孟母榜样和妲己、褒姒一类的女祸)来劝戒,有用论说(如东汉班昭作《女戒》以母亲的身份来教导出嫁的女儿要卑弱、事夫、敬夫、谨守四德、专心正色、曲从公婆、讨好小叔小姑等七条)来训示。唐代宫廷女师宋若昭作《女论语》,明成祖徐后著《女训》。明代王相奉神宗命编注班、宋、徐所著女教书,又将其母刘氏所作《女范捷录》合刻为《闺阁四书集注》,简称“女四书”。其后,女教书多效《女论语》,将倡导与禁止的条文编成琅琅上口韵文和俗语,如《女论语》对行为仪态有“行莫回头,语莫掀唇,坐莫动膝,立莫摇裙……”的禁戒,《女训约言》“女德”有“性格柔顺,举止安详;持身端正,梳妆典雅;低声下气,谨言寡笑;整洁祭祀,孝顺公姑……”的劝导,使妇女成为顺从守礼的父权-夫权家庭的工具。
2、家规
南北朝颜之推的《颜氏家训》开家训范例,宋代家族制度完善,家法(规、训、范)才兴盛起来,著名的有司马光《书仪》、《家范》,朱熹的《家礼》,袁采的《袁氏世范》等。元代以来理学成为统治思想,将儒教入家法,加强了族权、父权、夫权对妇女的控制。明清时有些家族将家法、族规写入家谱和族谱,代代相传。家法是对家族男女成员的约束,规定男女在家族人际关系、和睦相处、同居析产、劳动理财、婚姻嫁娶、育儿教子、一日三餐、疾病问药、亲戚邻里交往等非常实用具体的条目。最有代表性《郑氏规范》是宋元以来累世同居的郑太和家族的家法,其中对妇女的各种条规:如礼教——定期集体学习《古列女传》,8岁的女儿不许随母去外婆家,妇女不出中门,不得见姻亲,除非有至亲相见需有子弟引导方入中门。劳动——“诸妇工作 天天娱乐时空,当聚一处,机杼纺织,各尽所长,非但别其勤惰,且割其私心”,做饭10天一轮换。日常行为举止——每日早起敲钟24声,男女分左右座位“点卯”,然后分两处用早餐,男女不共用厕所、浴室……
3、国法
从秦开始皇帝(国家)用法、律、令、例对妇女进行惩戒、奖励,以维护家国稳定。如秦始皇表彰巴中寡妇清、刻石记铭惩戒赘婿、通奸和逃嫁等。秦对夫妻犯罪处理比较均等,甚至对男子惩罚更重,如男子通奸被捉,“杀之无罪”,妻子告发犯罪的丈夫可以不没收属于妻子的财产;对妻背夫私逃改嫁,处以刺面服劳役5年的惩罚。汉代明显偏袒丈夫:丈夫通奸仅剃去颊须服劳役3年,妻子通奸及背夫私逃改嫁皆处死刑;丈夫犯罪妻包庇无罪,告发却要治罪;妇女因男性亲属犯罪被株连,没为官奴婢甚至被杀。魏时改为未嫁女随父,已嫁随夫服刑。南北朝北魏法律规定,犯大逆(反叛)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杀头,男女不以礼交(通奸)皆死罪。唐宋对通奸男女同“徒2年”,元明清改为杖刑(打板子,据情况杖77,87,90不等),对犯奸妇女加上“去衣受刑”的侮辱性惩罚;若属**奸情,则处以死刑。历代法律规定妇女基本上没有财产和继承权,分家实行诸子平分,未婚女子没有继承权,但可分数目相当未婚男子一半作为嫁妆;妻从母家带来财物归丈夫名下;寡妻(妾)守节不嫁可以代承夫份,若改嫁不许带走。国家也通过表彰鼓励贞节孝烈以钳制妇女。(参第31、33档案)
4、言语
在造字和赋予、解释字词意义时,男性文化人将男尊女卑甚至侮辱或贬低妇女的内容贯穿其中,经过反复运用,使人们以为事实就是如此甚至制造出新的现实。如造字和赋义对妇女的侮辱和贬低的例子:嬾【懒】、偷【偷】、淫【淫】、奸、奸、佞、婪、嫉、妒……这些字皆从“女”旁(《说文解字》),反映了沿袭到汉代的“厌女”情结——恶德都属于女性。再如奴、妖、妓、婊子等这些下贱身份、厌惧角色也是女性承担。文字也留下了上古女性的辉煌,像炎黄舜禹等姓氏——姬、姜、姚、姒、妫皆从“女”,可知女性中心、女系传承确实存在。语言文字也在塑造女性,如(顺从)、委、娈(美)、婉……是在赞美、倡导女子的顺从随和;姣、好、姝、妩、媚、媛……是对女子美色的期望与欣赏。也有直接反映性别关系的如御、幸、宠与事、奉、承,婊子与内人,***与嫖妓……的对应,表达了宫廷、家内、家外的伦理和性方面的性别关系的不对等——男尊而女卑。至于成语、谚语对女性的贬低流传至今的有“女子无才便是德”、“红颜祸水”等等,不胜枚举。
5、各类陋习
出于上层统治和男性特权的需要,如缠足、守节、殉烈等针对妇女的陋习出现。
缠足始于宫廷,后唐李后主宫女窅娘“以帛缠足,屈上做新月样”以舞。宋代青楼歌舞女子普遍缠足满足士大夫趣味,渐成为城乡民间风尚,母亲忍痛将幼女天足缠成病态,为的是能嫁人。此风与当时社会对女子礼教约束加剧合拍,正如《女儿经》所言:“为甚事,裹了足,不因好看如弓曲。恐他轻走出房门,千缠万裹来拘束。”男性审美情趣始终左右小脚文化,清代文人以品评小脚和用弓鞋行酒令为乐,民间也有“赛脚会”活动。
《周易.恒卦》有妇人恒其德语。官方提倡妇女守节始见于秦始皇刻石,表彰奖励贞妇始于汉宣帝神爵四年。但真正形成风气是元代理学大倡时,皇帝提倡“丈夫死国,妇人死夫”为“义”,妻妾为处于作战守城危机殉死者受到官方表彰。明代即使和平无战事丈夫病故或病危,也鼓励妻妾提前殉死,越惨烈越受到赞扬和表彰。清代更强调寡妇守节抚养幼孤,表彰节妇烈女的贞节牌坊象征着家族荣耀。
四、各类名词解释
1、太监
“太监”成为宦官的专称始于明代,然宦官制度始于周代,《周礼.天官冢宰》有“寺人”,也叫“阉人”、“宦者”,由阉割生殖器的男性充当宫廷内侍,服务于帝王及其后妃嫔御。太监(宦官)是与后宫制度和男女大防的性别隔离制相伴生的特有的物事现象:庞大的后宫需要除了宫女之外的男性;为防止后宫**,就必须将男子阉割,阉割的男子即使与后妃有染,也不至于发生皇家血统紊乱的现象。本来,宦官的职责是联系、服务帝王与后妃的内侍,但由于贴近权力中心,有时候权力颇重,像东汉和明代宦官把持朝政昭著于史。太监随清帝国覆灭而绝迹。
2、娼妓
娼妓,作为一种制度和职业,可追溯到春秋时齐国管仲在都城建女闾以增加国库收入、越国苟践征集寡妇以满足军士的性欲的记载。汉代以后,官办(或私蓄、私营)的集娱乐、满足男人性欲或以赢利目的妓业成为制度,常常是女性付出声色技艺和性以满足男性的需要。操此业的妇女就是娼妓,从业者多出身微贱或罪官妻女被罚,后期多为破产农家妇女到城市以出卖色性谋生存。历来良贱分明,娼妓属于“贱业”,蔑称为“婊子”,又有“青楼”、“烟花女子”、“外妇”等称谓,与良家妻妇的“内人”对立。早期以官办的营妓、宫廷妓(如唐代教坊)为主,应召为宫廷、官府、军营的仪式、宴饮演奏歌舞娱乐等,多集中于都城和商业中心,后私营妓业成为***产业,商人、文士、官僚以及下层民众分等级消费妓女。
3、妾
妾,是儒家礼制文化中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的产物,置妾的冠冕堂皇的目的是“广继嗣”,同时妻妾成群既满足权贵男人色性需要,也成为某种等级身份的标志(贵族、官员置妾有数量规定)。妾在先秦分为媵(贵族男性娶正妻同姓姐妹侄女做陪媵)、奔(私奔,未正式婚嫁)和买三种来源,后来有权势和钱财的男人可以通过纳(非正式的娶)、收(以婢、家妓为妾)、占(将他人妻妾据为己有)、买各种手段,甚至正妻无子为表示贤德主动为丈夫纳妾。妾的地位比正妻低,但年轻美貌的妾得到男人的宠爱,妻妾争斗是家中无休止的内战,而又两败俱伤。妾随时被弃之如敝屐,任意处置,唐代张巡守城断粮把爱妾煮熟让部下吃以鼓舞士气。
4、童养媳
童养媳是贫穷的父母将年幼的女儿被未来的婆家领养,等到成婚年龄后,再与丈夫举行婚姻仪式,也称童养媳婚姻。童养媳婚宋代就开始出现,明清渐成习俗,南方比北方更普遍;北方有“豚养”(像小猪一样贱养)、“小接”(幼小即被男家接过去)、“孩养媳”等别称,南方有“养媳妇”、“等郎妻”、“小媳妇”、“新妇仔”……诸多名称。童养媳习俗常发生在女方家穷困养不起孩子或无力出嫁,或者家庭变故如父母亡故无人抚养,就送或卖幼女做童养媳;领养的家庭也多因家贫娶不起媳妇而收童养媳,也有公婆有病收童养媳“冲喜”的,也有收养弃婴童养的……官宦上层家庭也有因外地求学做官将女儿送人童养的。这是一种包办兼有买卖性质的畸形婚姻形态
5、殉葬(烈)
用活人为死人同时下葬的做法叫殉葬。龙山文化时期(约5000年以前)就有人殉,商代男女贵族墓葬有大量的人殉,但没有夫妻合葬、妻妇殉夫的现象。人殉被儒家所指责,《诗经?秦风?黄鸟》就是揭露秦穆公用子车氏三良(三个武士)殉葬的不人道行为,孔子甚至指责俑殉,说“始作俑者,其无后乎!”秦始皇死,胡亥令后宫无子者皆从死,开妻妾殉葬(死)之例。秦汉以来,阴阳两界、灵魂不灭观念和“三从”道德提倡,“生则同谷,死则同穴”,民间和上层的殉葬(死)现象时有发生,但并不普遍。理学流行,鼓励妻妾殉夫才普遍化。明朱元璋死,后宫集体殉死,此例一直延续到明宣宗。由于官方提倡,明代妇女为丈夫殉死空前盛行,而且死得越惨烈越受到赞扬表彰。自杀殉烈成为摧残妇女生命的恶俗。
6、守节
丈夫死后,立志不嫁,坚守贞操,抚育子女,直到老死就是守节的行为,这样的妇女称为“节妇”。儒家礼教对妇女“从一而终”的要求,不但丈夫生前贞节,死后还要守节。表彰贞妇始于汉宣帝,但真正成为习俗是理学提倡和官方表彰的结果。理学家认为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,寡妇改嫁就是失节。元、明两朝特别鼓励殉烈,清代更重视寡妇守节抚养幼孤侍奉公婆,表彰节妇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。表彰守节给家族带来荣誉,却给妇女带来痛苦,《清史稿?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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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遵从,重大事情由儿子做主。春秋时鲁国一位寡妇,有九个儿子,岁末祭祀完毕,她想回娘家探望,根据“夫死从子”的礼规,需经儿子们的同意;召集儿子来得到许诺后,她又嘱咐九个儿媳看好门户,说自己晚上一定回来;结果她回家天还没有黑,就在门外等到天黑下来,被鲁国大夫看见,表扬她守礼。孔子的婶母敬姜也是模范寡妇,事事依礼行事,丈夫、儿子前后死了,她上午哭丈夫,傍晚哭儿子,被孔子赞扬为“知礼”。四德
“四德”最初是对宫廷妇女的四种必备的修养——德行(德)、言辞(言)、容貌(容)、技艺(功)的培训和修养,包括了传统“妇学”四项教育内容,所以儒家称作“四教”,又叫“四行”。本起源于宫廷妇女教育,属于“阴礼”(妇女遵守的礼仪)、“阴职”(妇女担负的职责),不久扩展到上层家庭对承担妇女角色的修养。女孩十岁,就在家里接受女师教育——教给“婉娩听从”(德、言、容,柔顺听话),执麻橐(纺搓麻线,古代衣服多以麻、葛、丝为原料),治丝茧、织布制衣,学习准备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(功,纺织、缝纫、备饭食酒浆等)。出嫁之前三个月,宗族请女师对女子培训,“教以妇德、妇言、妇容、妇功”;培训完成之后,还要举行祭祀仪式,以成“妇顺”。可见,“四德”是为“三从”道德服务的。“四德”后来泛化为对所有妇女的要求。按照郑玄的解释是:“妇德谓贞顺,妇言谓辞令,妇容谓婉娩,妇功谓丝橐。”后代一直不断在做出新的解释。
妇德
“妇德”是女教妇学中最重要的一项,郑玄所说的“贞顺”是妇德的核心。“贞”是坚守节操,守身如玉,对丈夫忠诚不贰;“顺”就是《礼记》中说的“婉娩听从”,对公婆、丈夫甚至对家族所有人谦恭有礼。汉代女教家班昭在《女戒》具体指出:“妇德不必才明绝异”(意思是不必具备特异才能,这是明代“女子无才便是德”流行语的最初依据),做到“清闲贞静,守节整齐,行己有耻,动静有法”,就是具备了妇德。班昭更注重妇女品行的修养,到了清末,以兰鼎元《女学》为代表的女教书中,“妇德”标准更加具体繁细,对妇女在不同情境、不同角色中都有详细的规范:身为妻妇,事夫、事舅姑(公婆)要恭顺柔和,身为正妻,还要“去妒”,帮丈夫纳妾;身为母亲,要会“教子”,为继母要“慈爱前子”;与家庭成员相处,要“和叔妹(小叔、小姑)”、“睦娣姒(妯娌)”。家境贫寒要能“安贫”,富贵还需“恭俭”。还要“敬身”、“重义”、“守节”、“复仇”……具备一系列美德。
妇言
礼教对妇女的言辞方面的规定,最初是出于害怕“利口覆家邦”(能言善辩的女人会颠覆国家),《诗经?大雅》中骂周幽王后褒姒“妇有长舌,唯厉之阶”(长舌妇是亡国祸首)。然而言语(说话)也是一种必备的修养和技巧。郑玄对“妇言”的解释是“辞令”,也就是善于应对,说话得体的意思。班昭认为“妇言”不必伶牙俐齿、能言善辩,只要说话时考虑言辞是否恰当,不恶言伤人,不抢话、不多言,不使人讨厌就行了。大家族最恨妇女之间言辞挑拨离间家庭成员不和,多嘴多舌、说话喋喋不休的妇女要受到惩罚,构成“七出”之一条。蓝鼎元《女学》对“妇言”做了具体的正面引导,说“妇言不贵多,而贵当(恰当)”,各种场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辞,如勉励丈夫、教训孩子、委婉劝谏、明志守礼、表现贤智、免于灾祸……都需要运用恰当的言辞来达到预期目的。所以,“妇言”又需要智慧和知识修养。
妇容
儒家对妇女的容貌修饰有特殊的标准,孔子主张重德轻色,要丈夫对妻子“贤贤易色”,就是看中妻妇的品德代替重视美色;而对妇女容仪的要求是重质朴去修饰,而“冶容”近乎“诲淫”(刻意修饰打扮等于引诱男人性情之欲)。郑玄对妇容的解释是“婉娩”,就是温顺柔和的神态表情。班昭认为妇容不是指颜色美丽,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“盥浣尘秽,服饰鲜洁,沐浴以时,身不垢辱,是为妇容”——也就是做到勤于洒扫,服饰整洁、按时沐浴、讲究卫生就符合妇容标准了。蓝鼎元对妇容的要求侧重不同场合的实用性,“妇容,贵端庄敬一,婉娩因时”,又细分为“事亲”、“敬夫”之容要柔顺恭敬,有妊(怀孕)之容要端庄,居丧之容要悲哀有节,避乱之容要镇定自若,不失容度,必要时需义无返顾死烈殉节等等具体规
妇功
妇学四德中的“妇功”就是指妇女从事的劳动与工作。性别分工是男主外事,女主内事,所以“妇功”几千年的标准没有大变化——维持生活衣食之需的采桑养蚕、纺绩织作,务中馈、备酒浆;还要奉养公婆、丈夫,生养孩子,招待宾客;另有重要的工作准备祭祀的用品和协助祭祀等。班昭认为,“妇功,不必工巧过人”,“专心纺绩,不好戏笑;洁齐酒食,以奉宾客,是谓妇功”。但是从家庭需要出发,巧媳妇历来受到赞誉,“懒”和“笨”的妇女是受谴责和嘲弄的对象。蓝鼎元还分出先后顺序和目的,说“妇功,先蚕织,次中馈;为奉养,为祭祀——各执其劳而终之以学问……”事实上,妇女承担的妇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续的重要保证,也是历代国家赋税收入的重要来源,古有“一夫不耕天下为之饥,一妇不织天下为之寒”的成语,班固在《汉书?食货志》指出妇女昼作夜集,每月相当于45个劳动日,比男人要辛苦。
5、七出之条的定义源流
“七出”一词起于汉代,至今可见的最早文献是汉代的《大戴礼记?本命》,称为“七去”、“七弃”。谓“妇有‘七去’:不顺父母(此指公婆),去;无子,去;淫,去;妒,去;有恶疾,去;多言,去;窃盗,去。”并解释不顺父母因其逆德,无子为其绝后,淫为其乱族,妒为其乱家,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(备祭祀供品),口多言为其离亲,窃盗为其反义。然而,出妻现象早已有之,先秦妇女出嫁和被休同时称“归”,被休也叫“大归”,被出的妇女叫“弃妇”。汉代提出“七出”与“五不娶”(**之家、逆德之家、上代有受刑的、患恶疾的人家的女儿和没有母亲的长女)有关。这样就把住婚姻的两道关口。唐代将“七出”规条入律,当出不出和随便弃妻都将受律法干预;并将七出顺序改变为“无子、淫佚、不事舅姑(公婆)、口舌、盗窃、妒忌、恶疾”。清律改为:“无子、不事舅姑、淫僻、嫉妒、恶疾、多言舌、盗窃”;而对犯淫僻的妇女没有“三不去”的权变。“七出”次序的变化反映不同时代对妇女要求的标准不同。
不顺父母
父权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维护父家长的尊严和利益,娶媳妇事奉孝顺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。孟子说过“娶妻为养”,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。顺、孝、事的理想标准如《礼记?内则》所要求的,“妇事舅姑如事父母”,鸡叫头遍,媳妇起床梳洗到公婆处请安,奉水盥漱,侍侯用饭,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。媳妇必须唯公婆之命是从,“三从”中的“从夫”,实际“夫”需以父母之命是听;“四德”中的每条都与事奉孝顺公婆的修养有关。不顺公婆的媳妇,起到扰乱家庭尊卑秩序、破坏和谐的作用,是违背孝德妇道,也是妻妇最严重的错误。因此,在尊崇孝德的汉代创造“七出“之条时把“不顺父母”放在首条。许多因不孝顺休妻的例子看来很不近情理,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骂以条狗,就被丈夫认为不孝顺休弃,姜诗还被誉为孝子。是否顺公婆,更多是主观感受,一些公婆借口不孝强迫儿子休妻,造成像《孔雀东南飞》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。
无子
“七出”之条中,该条对被休妇女而言,最是无辜。父权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“上以事宗庙,下以继后世”;孟子说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。娶妻就是为了生育后代;而按照父系传承的世系原则,只有儿子才算延续香火的后代。因此,妇女不得不担起“无子”的“罪名”。依制只能娶一个妻子,所以需休弃无子之妻,再娶新妻以生子。曹植《弃妇诗》写道:“无子当归宁(被休)……有子月经天,无子若流星;天月相终始,流星没无精。”是说无子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短暂;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在夫家站住脚。可见汉代因无子休妻的普遍存在。后代越来越重视“无子”在“七出”中的位置,开放如唐朝,唐律中把“无子”置于首位,这一直延续到明清。不过,后来流行无子的正妻为丈夫纳妾,妾生子可视为己生,免于被出;若无子且妒,只有被休。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(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,出身高贵,品貌超群,《诗经.卫风.硕人》就是赞扬她而作,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,《诗经?邶风?日月》旧说如是)下至民间(如曹植《弃妇诗》所咏)不可胜数。
淫
“淫”这里是指妇女有放纵**的行为, ca88亚洲城网页版“僻”是行为邪僻不正,淫僻被认为是妇女道德品行最大恶德。(儒家在性行为、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)该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守贞操,不得与家族内外男子有染,以保持家族稳定和血统纯正(《大戴礼记?本命》“为其乱族也”)。对已婚妇女来说,被认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过错,“万恶淫为首”。宋代以后重视“处女贞”(守贞操的未婚女子 羽博官网,民间俗称“黄花闺女”),有新婚夜“验红”的习俗(用白绢检验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,有血即是贞洁处女,无血,就断定犯淫即刻休弃)。唐律令把“淫佚”提到第二条;清律列在第三条,但又规定犯“七出”之条中,惟独对犯“淫佚”条不执行“三不去”(详见第23档案)的权变规定而格休勿论。家族在对犯**女处罚上起重要作用,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“妇与人私,断令改嫁;其夫不嫁,革饼逐出,生子不得名登团拜;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,俱不得与;不得派行称呼”。妇女犯淫除休弃外,更有施行“沉塘”(沉”(将犯**女绑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,湖南等地习俗)等严厉惩罚。宫廷惩罚**的妇女有“幽闭”(是处罚淫行的酷刑即《尚书?吕刑》“宫辟疑赦”之宫刑,男子割势,女子毁坏生殖器,仅次于死刑)。至于小说、戏剧中如《水浒》对犯淫的妻妇嫂非休即杀在后代影响深远。
恶疾
“恶疾”,《大戴礼记?本命》认为是“不可与共粢盛(备祭祀供品)”,东汉何休认为“恶疾弃,不可事宗庙也。”何休把喑、聋、盲、疠、秃、跛、佝都归入恶疾,未免太泛,除了“疠”传染性强难以治愈,其他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。东汉许慎《说文解字》:“疠,恶疾也。”“疠”通“癞”,就是麻疯病,传染性强,患者遍身烂灼,毛发凋零,指节自解,为不治之症。妇女患此恶疾除不许参与祭祀外,也影响生活、生育,不能承担伦理责任,自然被父权制家庭休弃。后来,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,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,因患有羊角疯,被丈夫以“七出”中的“恶疾”条休弃;岳氏回娘家养病,渐渐康复,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;岳氏看复婚无望,又不愿改嫁,就投井自杀了。(事见李塨《恕谷后集》卷7,《可母岳墓碣铭》)
妒忌
“妒忌”(“嫉妒”)出妻,是要惩罚那些对丈夫多纳妾不满、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。认为嫉妒有背“妇德”中的柔顺之德、贤惠之道,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娶、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。《说文解字》对“妒”解释为“妇妒夫”,相应还有“媢”字是“夫妒妇”,说明当时妇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况,引起丈夫嫉妒情况比较多;后来人们更习见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嫉妒了。先秦时代,上层妇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,《左传》记载晋国叔向的母亲羊叔姬(嫡妻)嫉妒叔虎的母亲(妾)长得漂亮,不让丈夫多接近她,怕妾生下儿子威胁叔向的地位,她不但未被休,《左传》还称赞她聪明。到了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,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,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,不去此妇,家不宁、不清,福不生,事不成。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唐朝,上层妇女中嫉妒制夫的现象还非常普遍,直到理学占统治地位的明清时代,妇女嫉妒减少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的多了起来。
多口舌
“四德”对“妇言”的要求,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,“言不贵多而贵当”。父权制家庭忌讳妻妇多言,主要因为怕外来的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,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,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。如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,其兄每日耕田,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,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,说:“有叔如此,不如无有!”被丈夫休弃,赶回娘家。东汉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。在妯娌间搬弄是非、制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现。后代连篇累牍的女教书中,普遍认为妇女多言是违背妇道,不贤、疯癫,难为夫家所容。清代唐彪《妇女必读书》中说:“妇人贤不贤,全在声音高低、语言多寡中分:声低言寡者贤,声高言多者不贤也。”《清平山堂话本?“快嘴”李翠莲记》就是写一个聪明敏锐,性情直率,不受礼法约束,说话无忌,出口成章的李翠莲,到婆家不为所容,而遭休弃,也不为自家哥嫂接纳,终于出家为尼。
盗窃
把妻妇“窃盗”(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,而是家内)作为“七出”之一条,一方面反映妇女没有独立财产权,更反映出父权制家庭(族)为维护父权—夫权家族的财产利益而对妇女进行控制。《礼记?内则》规定:“子妇无私货、无私畜、无私器。”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,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“私假(借)”、“私与(给)”,不然就构成“窃盗”,这被认为“吃里扒外”。所以,把妻妇窃盗的罪名定为“反义”,即违反常情常理。在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中,男家为内,女家为外。《韩非子?说林》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她母教导——婚姻不可靠,被丈夫遗弃很普遍,应该自己积攒财物,到婆家后照乃母话行事被发现,“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”。后代大家族家法规定妻妇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财物据为小家所有,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如纺线必须集体进行,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,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,严格防止窃盗私藏归小家庭。
二、古代离婚
1、“七出”由理入法
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是周代建立起来的。在西周甚至春秋战国时期,父权制家庭不是特别稳固的,如《周易》中有妻子离家出走,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、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,于是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。先秦还没有“七出”具体规条,妇女虽有犯七出规条者,不一定被休,然丈夫遗弃妻子也可以不受限制。汉代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的需要规定了“七出”、“五不娶”、“三不去”的条文,只是在家庭(族)礼教范围内实行,到了唐代,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进入法律范畴,《唐令》:“诸弃妻需有‘七出’之状:一无子,二淫佚,三不事舅姑,四口舌,五盗窃,六嫉妒,七恶疾。皆夫手书弃之……虽犯七出有三不去。三不去者,谓一经持舅姑之丧,二娶时贱后贵,三有所受无所归。”此外,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还增加了“义绝”条款(见下小节)。法律又规定,妻子没有七出和义绝的情况而出妻的,要受到惩罚。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,基本沿袭唐律。
2、“义绝”与“和离”
“义绝”与“和离”,同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方式。“义绝”一词最早见于汉代《白虎通?嫁娶》。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妻,妻不能离夫,但是丈夫“悖逆人伦,杀妻父母,废绝纲纪,乱之大者也;义绝,乃得去也。”妻子可以与杀死岳父母的丈夫脱离关系,因为他破坏了“夫妻义合”的原则,妻子离开他是正当的。“义绝”作为强制离婚的法律规定始于唐代,且不再限于夫杀妻之父母,而是包括夫或妻对对方的父母、祖父母、兄弟、外祖父母等的侵犯(殴打、詈骂和伤害)。唐宋通行的七种“义绝”条件有2条针对丈夫,1条夫妻共用,4条针对妻子,其中有“妻子欲害夫”即“义绝”的条款。法律还规定,若犯义绝不离的,“合得一年徒罪”。元明清义绝据时变更内容。
“和离”始见于唐代《唐律?户婚》,在“诸犯义绝者离之”条后规定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(问罪)。”和离需由丈夫签“放妻书”。后代循唐例,也称“和离”为“两愿离婚”,并为近代法律沿用。
3、古代离婚举例
1.汉代休妻,多因婆婆。汉代推崇孝母,婆婆不喜欢的媳妇常被丈夫休弃。东汉时广汉人庞盛的女儿嫁给本郡人姜诗为妻,姜母喜欢喝长江的水,儿媳到江边汲水,家距长江六、七里路。一次,庞女取水,正遇到大风,未能及时赶回家,婆婆口渴,抱怨媳妇不孝,姜诗大怒,就把妻子休掉了。庞女被休后没回娘家,而是住在邻居家,昼夜纺绩,换来美味,请邻母送给婆婆,说是邻母的心意。时间一长,邻母瞒不住了,以实情相告,婆婆惭愧不已,把媳妇接回家。(《后汉书?列女传》)
同时期的庐江小吏焦仲卿与妻子刘兰芝却是一场悲剧:焦、刘本是一对恩爱夫妻,兰芝德才貌无可挑剔,但婆婆就是不喜欢这个媳妇,硬逼儿子休妻,二人殉情而死。(《玉台新咏?古诗为焦仲卿妻而作》,即《孔雀东南飞》)
2.唐代官判与民间放妻:官判与和离。唐代在离婚方面“七出”、“义绝”、“和离”并存,法律和官府干预甚多。白居易判离婚案多宗,其中有农夫出妻案:一农夫在田间耕种,妻子送饭的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,就把饭菜给父亲吃了,丈夫等得饥饿,非常恼火,执意休妻,妻子不伏,告到官府。白居易判决说:按照坤德妻应顺夫,报答父恩根于天性;应该把饭先给父亲吃而丈夫在其后,尽管夫盼妻子送饭,但孝亲重于事夫……终于不予判离。(《白居易集》卷六)
唐代民间和离可以从“敦煌文书”中的“放妻书”得知信息,“放妻书”内容多有夫妻结合和分手都是前世因缘,好合好散,丈夫放妻竟有“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蝉鬓,美裙娥眉,巧逞窈窕之姿,选聘高官之主,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;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……”这样通达诙谐之语。
3.清代出妻家族干预:清代施闰章在“施氏家风述略”中记载,一贫家妇女犯了“淫僻”条,族长命令丈夫休妻,还鞭责丈夫制妻不严;那人不服,族长请施闰章父亲给他讲礼法,要他主动受杖出妻,还把出(卖)妻收入存放在族长处;过些时日,那人怒气渐平,族长才把钱归还与他。
三、历朝钳制妇女的手段
1、女教
传统“女教”从汉代到清末延续2千年。教育对象包括上至宫廷后妃,下至平民妇女;针对不同身份——女儿、妻妇、母亲,对她们的道德、言行、举止反复教导训戒。其作者有男性君王、宰辅、儒学大师、道学家和身为家长的父兄,也有身为女性的宫廷后妃、女师和为人之母的知识妇女。书中有用人物故事(如西汉刘向《古列女传》列举周室三母、孟母榜样和妲己、褒姒一类的女祸)来劝戒,有用论说(如东汉班昭作《女戒》以母亲的身份来教导出嫁的女儿要卑弱、事夫、敬夫、谨守四德、专心正色、曲从公婆、讨好小叔小姑等七条)来训示。唐代宫廷女师宋若昭作《女论语》,明成祖徐后著《女训》。明代王相奉神宗命编注班、宋、徐所著女教书,又将其母刘氏所作《女范捷录》合刻为《闺阁四书集注》,简称“女四书”。其后,女教书多效《女论语》,将倡导与禁止的条文编成琅琅上口韵文和俗语,如《女论语》对行为仪态有“行莫回头,语莫掀唇,坐莫动膝,立莫摇裙……”的禁戒,《女训约言》“女德”有“性格柔顺,举止安详;持身端正,梳妆典雅;低声下气,谨言寡笑;整洁祭祀,孝顺公姑……”的劝导,使妇女成为顺从守礼的父权-夫权家庭的工具。
2、家规
南北朝颜之推的《颜氏家训》开家训范例,宋代家族制度完善,家法(规、训、范)才兴盛起来,著名的有司马光《书仪》、《家范》,朱熹的《家礼》,袁采的《袁氏世范》等。元代以来理学成为统治思想,将儒教入家法,加强了族权、父权、夫权对妇女的控制。明清时有些家族将家法、族规写入家谱和族谱,代代相传。家法是对家族男女成员的约束,规定男女在家族人际关系、和睦相处、同居析产、劳动理财、婚姻嫁娶、育儿教子、一日三餐、疾病问药、亲戚邻里交往等非常实用具体的条目。最有代表性《郑氏规范》是宋元以来累世同居的郑太和家族的家法,其中对妇女的各种条规:如礼教——定期集体学习《古列女传》,8岁的女儿不许随母去外婆家,妇女不出中门,不得见姻亲,除非有至亲相见需有子弟引导方入中门。劳动——“诸妇工作 天天娱乐时空,当聚一处,机杼纺织,各尽所长,非但别其勤惰,且割其私心”,做饭10天一轮换。日常行为举止——每日早起敲钟24声,男女分左右座位“点卯”,然后分两处用早餐,男女不共用厕所、浴室……
3、国法
从秦开始皇帝(国家)用法、律、令、例对妇女进行惩戒、奖励,以维护家国稳定。如秦始皇表彰巴中寡妇清、刻石记铭惩戒赘婿、通奸和逃嫁等。秦对夫妻犯罪处理比较均等,甚至对男子惩罚更重,如男子通奸被捉,“杀之无罪”,妻子告发犯罪的丈夫可以不没收属于妻子的财产;对妻背夫私逃改嫁,处以刺面服劳役5年的惩罚。汉代明显偏袒丈夫:丈夫通奸仅剃去颊须服劳役3年,妻子通奸及背夫私逃改嫁皆处死刑;丈夫犯罪妻包庇无罪,告发却要治罪;妇女因男性亲属犯罪被株连,没为官奴婢甚至被杀。魏时改为未嫁女随父,已嫁随夫服刑。南北朝北魏法律规定,犯大逆(反叛)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杀头,男女不以礼交(通奸)皆死罪。唐宋对通奸男女同“徒2年”,元明清改为杖刑(打板子,据情况杖77,87,90不等),对犯奸妇女加上“去衣受刑”的侮辱性惩罚;若属**奸情,则处以死刑。历代法律规定妇女基本上没有财产和继承权,分家实行诸子平分,未婚女子没有继承权,但可分数目相当未婚男子一半作为嫁妆;妻从母家带来财物归丈夫名下;寡妻(妾)守节不嫁可以代承夫份,若改嫁不许带走。国家也通过表彰鼓励贞节孝烈以钳制妇女。(参第31、33档案)
4、言语
在造字和赋予、解释字词意义时,男性文化人将男尊女卑甚至侮辱或贬低妇女的内容贯穿其中,经过反复运用,使人们以为事实就是如此甚至制造出新的现实。如造字和赋义对妇女的侮辱和贬低的例子:嬾【懒】、偷【偷】、淫【淫】、奸、奸、佞、婪、嫉、妒……这些字皆从“女”旁(《说文解字》),反映了沿袭到汉代的“厌女”情结——恶德都属于女性。再如奴、妖、妓、婊子等这些下贱身份、厌惧角色也是女性承担。文字也留下了上古女性的辉煌,像炎黄舜禹等姓氏——姬、姜、姚、姒、妫皆从“女”,可知女性中心、女系传承确实存在。语言文字也在塑造女性,如(顺从)、委、娈(美)、婉……是在赞美、倡导女子的顺从随和;姣、好、姝、妩、媚、媛……是对女子美色的期望与欣赏。也有直接反映性别关系的如御、幸、宠与事、奉、承,婊子与内人,***与嫖妓……的对应,表达了宫廷、家内、家外的伦理和性方面的性别关系的不对等——男尊而女卑。至于成语、谚语对女性的贬低流传至今的有“女子无才便是德”、“红颜祸水”等等,不胜枚举。
5、各类陋习
出于上层统治和男性特权的需要,如缠足、守节、殉烈等针对妇女的陋习出现。
缠足始于宫廷,后唐李后主宫女窅娘“以帛缠足,屈上做新月样”以舞。宋代青楼歌舞女子普遍缠足满足士大夫趣味,渐成为城乡民间风尚,母亲忍痛将幼女天足缠成病态,为的是能嫁人。此风与当时社会对女子礼教约束加剧合拍,正如《女儿经》所言:“为甚事,裹了足,不因好看如弓曲。恐他轻走出房门,千缠万裹来拘束。”男性审美情趣始终左右小脚文化,清代文人以品评小脚和用弓鞋行酒令为乐,民间也有“赛脚会”活动。
《周易.恒卦》有妇人恒其德语。官方提倡妇女守节始见于秦始皇刻石,表彰奖励贞妇始于汉宣帝神爵四年。但真正形成风气是元代理学大倡时,皇帝提倡“丈夫死国,妇人死夫”为“义”,妻妾为处于作战守城危机殉死者受到官方表彰。明代即使和平无战事丈夫病故或病危,也鼓励妻妾提前殉死,越惨烈越受到赞扬和表彰。清代更强调寡妇守节抚养幼孤,表彰节妇烈女的贞节牌坊象征着家族荣耀。
四、各类名词解释
1、太监
“太监”成为宦官的专称始于明代,然宦官制度始于周代,《周礼.天官冢宰》有“寺人”,也叫“阉人”、“宦者”,由阉割生殖器的男性充当宫廷内侍,服务于帝王及其后妃嫔御。太监(宦官)是与后宫制度和男女大防的性别隔离制相伴生的特有的物事现象:庞大的后宫需要除了宫女之外的男性;为防止后宫**,就必须将男子阉割,阉割的男子即使与后妃有染,也不至于发生皇家血统紊乱的现象。本来,宦官的职责是联系、服务帝王与后妃的内侍,但由于贴近权力中心,有时候权力颇重,像东汉和明代宦官把持朝政昭著于史。太监随清帝国覆灭而绝迹。
2、娼妓
娼妓,作为一种制度和职业,可追溯到春秋时齐国管仲在都城建女闾以增加国库收入、越国苟践征集寡妇以满足军士的性欲的记载。汉代以后,官办(或私蓄、私营)的集娱乐、满足男人性欲或以赢利目的妓业成为制度,常常是女性付出声色技艺和性以满足男性的需要。操此业的妇女就是娼妓,从业者多出身微贱或罪官妻女被罚,后期多为破产农家妇女到城市以出卖色性谋生存。历来良贱分明,娼妓属于“贱业”,蔑称为“婊子”,又有“青楼”、“烟花女子”、“外妇”等称谓,与良家妻妇的“内人”对立。早期以官办的营妓、宫廷妓(如唐代教坊)为主,应召为宫廷、官府、军营的仪式、宴饮演奏歌舞娱乐等,多集中于都城和商业中心,后私营妓业成为***产业,商人、文士、官僚以及下层民众分等级消费妓女。
3、妾
妾,是儒家礼制文化中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的产物,置妾的冠冕堂皇的目的是“广继嗣”,同时妻妾成群既满足权贵男人色性需要,也成为某种等级身份的标志(贵族、官员置妾有数量规定)。妾在先秦分为媵(贵族男性娶正妻同姓姐妹侄女做陪媵)、奔(私奔,未正式婚嫁)和买三种来源,后来有权势和钱财的男人可以通过纳(非正式的娶)、收(以婢、家妓为妾)、占(将他人妻妾据为己有)、买各种手段,甚至正妻无子为表示贤德主动为丈夫纳妾。妾的地位比正妻低,但年轻美貌的妾得到男人的宠爱,妻妾争斗是家中无休止的内战,而又两败俱伤。妾随时被弃之如敝屐,任意处置,唐代张巡守城断粮把爱妾煮熟让部下吃以鼓舞士气。
4、童养媳
童养媳是贫穷的父母将年幼的女儿被未来的婆家领养,等到成婚年龄后,再与丈夫举行婚姻仪式,也称童养媳婚姻。童养媳婚宋代就开始出现,明清渐成习俗,南方比北方更普遍;北方有“豚养”(像小猪一样贱养)、“小接”(幼小即被男家接过去)、“孩养媳”等别称,南方有“养媳妇”、“等郎妻”、“小媳妇”、“新妇仔”……诸多名称。童养媳习俗常发生在女方家穷困养不起孩子或无力出嫁,或者家庭变故如父母亡故无人抚养,就送或卖幼女做童养媳;领养的家庭也多因家贫娶不起媳妇而收童养媳,也有公婆有病收童养媳“冲喜”的,也有收养弃婴童养的……官宦上层家庭也有因外地求学做官将女儿送人童养的。这是一种包办兼有买卖性质的畸形婚姻形态
5、殉葬(烈)
用活人为死人同时下葬的做法叫殉葬。龙山文化时期(约5000年以前)就有人殉,商代男女贵族墓葬有大量的人殉,但没有夫妻合葬、妻妇殉夫的现象。人殉被儒家所指责,《诗经?秦风?黄鸟》就是揭露秦穆公用子车氏三良(三个武士)殉葬的不人道行为,孔子甚至指责俑殉,说“始作俑者,其无后乎!”秦始皇死,胡亥令后宫无子者皆从死,开妻妾殉葬(死)之例。秦汉以来,阴阳两界、灵魂不灭观念和“三从”道德提倡,“生则同谷,死则同穴”,民间和上层的殉葬(死)现象时有发生,但并不普遍。理学流行,鼓励妻妾殉夫才普遍化。明朱元璋死,后宫集体殉死,此例一直延续到明宣宗。由于官方提倡,明代妇女为丈夫殉死空前盛行,而且死得越惨烈越受到赞扬表彰。自杀殉烈成为摧残妇女生命的恶俗。
6、守节
丈夫死后,立志不嫁,坚守贞操,抚育子女,直到老死就是守节的行为,这样的妇女称为“节妇”。儒家礼教对妇女“从一而终”的要求,不但丈夫生前贞节,死后还要守节。表彰贞妇始于汉宣帝,但真正成为习俗是理学提倡和官方表彰的结果。理学家认为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,寡妇改嫁就是失节。元、明两朝特别鼓励殉烈,清代更重视寡妇守节抚养幼孤侍奉公婆,表彰节妇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。表彰守节给家族带来荣誉,却给妇女带来痛苦,《清史稿?列